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59號
KLDM,114,附民,359,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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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張振修
被 告 阮玉玲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阮玉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張
振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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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