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曾科興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基檢汾甲
114執聲他218字第114900851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4月11日基檢汾甲114執聲他218字
第1149008514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科興(下稱受刑
人)聲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就附表編
號二至五所示之執行案號案件定應執行刑,遭基隆地檢署以
附表編號三係在附表編號一案件確定後所犯而否准,然附表
編號一(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57號)屬得易科罰金之
罪,受刑人並未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僅請求將不得易
科罰金之各罪依法定刑,而應以附表編號二(新北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5063號)判決確定日為基準,就該確定判決前各
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477條
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至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定執行
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
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受
刑人向有權聲請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以符法制(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第2106號、114年度台抗字第
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向基隆地檢署請求將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定應執
行刑,經基隆地檢署以基檢汾甲114執聲他218字第11490085
14號函回覆表示:「台端所犯本署113年執字第2236號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在前案【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檢)109年執字第6457號】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
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惟台端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新北檢113年執字第5063、7084號、15029號案
件似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另由新北檢審酌辦理,請逕向新
北檢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
(二)然無論係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二至五,抑或是
基隆地檢署認得合併定刑之附表編號一、二、四及五,上開
各組合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為臺灣高等法院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院對應之檢察官為臺灣
高等檢察署之檢察官,受刑人就此誤向基隆地檢署遞狀請求
定執行刑,顯非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基
隆地檢署未為適當之處理,即以本件函文回覆受刑人,揆諸
前揭說明意旨,上開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
不適格之無效原因,即上開基隆地檢署所為否准之決定,為
無效之指揮執行,然形式上仍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
卻請求定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受刑人主張該執行指揮不
當,聲明異議,仍屬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本件函文予以撤
銷。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附表:(按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排列)
編號 一 二 三 四 五 案由 毒品 詐欺 毒品 詐欺 槍砲 刑度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日採尿回溯96小時 108年8月22日、108年8月23日 112年1月至112年4月13日 108年8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 98年10月14日以後某日至109年1月13日 一審裁判 (判決日) 新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77號 (109年2月24日)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緝字第90號 (112年10月30日) 基隆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112年9月27日)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緝第94號 (113年3月28日)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緝字第91號 (112年12月26日) 二審裁判(判決日) 無 高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7號 (113年2月29日) 高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59號 (113年3月7日) 無 高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31號 (113年7月17日) 三審裁判 (判決日) 無 無 113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 (113年7月17日) 無 113年度台上字第4741號 (113年11月6日) 確定日期 109年4月7日 113年4月9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11月6日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5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6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3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8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