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20號
KLDM,114,撤緩,20,202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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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孟玄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14年度
執聲字第156號、113年度執保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林孟玄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112年9月28日確
定在案。茲因㈠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旋即出境,迄今未至臺
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報到執行保護管束,
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第5款規定,
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聲請撤銷
刑之宣告;㈡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2月17日更犯恐嚇危
安全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
簡上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113年10月24日確定,
受刑人已另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
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
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
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
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受保護管
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㈠保持善良品行
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㈡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
者之命令。㈢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㈣對於
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
者報告一次。㈤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
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
行法第74條之2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
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
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規定。而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謂「情節重大」,當從受判決人
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付保護管束所應遵守之事項,或
於緩刑期間內是否顯有遵守之可能而故意違反、無正當事由
拒絕遵守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判決人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形
,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
,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
銷。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
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後1年內,參加20小時之法治教育,緩刑期間內付保
護管束,於112年9月28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
111年12月17日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嗣經該院合
議庭於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05號判決上訴
回,於113年10月24日確定等情,有各該案判決書、法院前
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經本院傳喚受刑人到庭訊問,惟其並未到庭陳述意見。而受
刑人於受保護管束期間(112年9月28日至115年9月27日),
並未前往基隆地檢署報到,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經該
署執行科長電請受刑人父親、母親協助聯繫受刑人,均聯絡
未果,參之受刑人已於113年4月18日出境前往柬埔寨迄今未
返臺等情,有基隆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列印資料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
入出境資料存卷可稽。足認受刑人自判決確定後近7個月
對於面臨執行保護管束一事無心聞問,更未將變更居處之事
陳報檢察官,顯未真心願意接受緩刑付保護管束所應遵守之
事項,而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5款之情。另受
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
定,參酌其前後案件均係暴力類型犯罪,益證受刑人違反
情節重大,迄未能培養法治觀念,不知警惕、珍惜自新之機
會,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為
緩刑之宣告,業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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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