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76號
KLDM,114,交附民,7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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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黃心怡
訴訟代理人 王派豐
被 告 白凱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141號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
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前為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7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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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