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 告 朱劭騫
被 告 黃小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黃小芬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87號審理後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