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39號
KLDM,113,附民,439,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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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柯家媛

被 告 劉宸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劉宸皓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同一案件
曾經判決確定,本案為既判力所及為由,而判決免訴在案,
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附件:原告113年6月1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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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