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柯家媛
被 告 劉宸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劉宸皓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同一案件
曾經判決確定,本案為既判力所及為由,而判決免訴在案,
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附件:原告113年6月1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