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坤
選任辯護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227號、第6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建坤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前經本院辯
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2時25分宣判,茲因本院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收受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適用與否之證據方法,且因對被告有利,足認本件關於
量刑事實仍有尚待調查之處,需重行調查證據並踐履調查程
序而有必要,為此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主文所示期日於本 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