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日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18
號、第6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日新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