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5號
CYDV,114,補,255,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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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曾昱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楊莉蓁
姚誼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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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