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6號
CYDV,114,補,246,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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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林鴻梅

被 告 蘇俔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俔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蘇俔瑋已經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93,260元【註:⑴本金:1,300,000元。⑵起訴前之利
息: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114年4月16日(即起訴前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893,260元。以上合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193,260元(計算式:1,300,000元+893,260元
=2,19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24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74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
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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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