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6號
CYDV,114,補,236,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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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馬基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未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
被告侯胤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本件被
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
起訴狀,同時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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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