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郭坤山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郭雪鳳
郭瑛綺
郭鈞鏞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6,74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0,596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再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
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
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返還編號9至1
1所示之之金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之土地及
金錢請求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16,7
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1151 9821 1600 1 6 0000000.333 2 1152 9350.66 1600 1 6 0000000.333 3 1160 1597.47 1100 1 3 585739 4 1175 1744.11 1600 1 3 930192 5 1151 9821 1600 1 6 0000000.333 6 1152 9350.66 1600 1 6 0000000.333 7 1160 1597.47 1100 1 3 585739 8 1175 1744.11 1600 1 3 930192 9 金錢請求 570000 10 金錢請求 570000 11 金錢請求 0000000 合計 15,916,7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