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李崑琪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萬7,96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7,715
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