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3號
CYDV,114,補,213,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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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王國卿
被 告 邱振財
許秋媛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王國卿住嘉義縣○○鄉
○○村○○○00號」及被告許秋媛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
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住嘉義縣○○鄉○○村○○○00號」及「住嘉
義縣○○鄉○○村○○○00號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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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