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王國卿
被 告 邱振財
許秋媛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亮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定。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
起訴狀附圖A部分77.62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10平方公尺(實際
面積以地政實測為準)之柏油路面刨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台幣(下同)1,400元,則以原告請求被告交還之土地即占用部
分之面積共87.62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22
,668元(計算式: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陳稱占用面積約87.62
平方公尺=122,6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倘日後經地政機關實測
後,面積有所擴張,則應補充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