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郭坤山
被 告 郭鈞鏞
侯家穎
郭雅娟
郭純嵐
郭莉嫻
郭純瑜
郭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查原告聲明第一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
爭房屋114年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4萬4,300元,有嘉
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114年3月27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140107059號
函暨所附房屋現值核定表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84萬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