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5號
CYDV,114,補,115,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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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林辰珊
訴訟代理人 吳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未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致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本件被告姓名及其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同
時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調取門牌號碼
義縣○○市○○里0鄰○○○00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原告得向本
院聲請閱卷後予以補正,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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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