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745號
CYDV,114,繼,745,202505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李金全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李守仁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金全為被繼承人李守仁之胞弟
,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4 月11日死亡,聲請人自
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
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
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
有明文。是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
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
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
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守仁(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 鄰○○○0
00 號)於114 年4 月11日死亡,聲請人李金全為被繼承人
之胞弟,為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而被繼承人李守仁尚有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長女楊李寳慧(已聲
明拋棄繼承)所生之長女楊倩婷、次女楊佳珊、長子楊明振
;長子李睿桔(已聲明拋棄繼承)所生之長子李嘉誠(已聲
明拋棄繼承)、次子李政龍(已聲明拋棄繼承);次子李國
棟(已聲明拋棄繼承)所生之長子李冠勲(已聲明拋棄繼承
)、次子李柏欣為繼承人,其中繼承人楊倩婷楊佳珊、楊
明振、李柏欣並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楊倩婷楊佳珊楊明振李柏欣之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
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楊倩婷楊佳珊、楊
明振、李柏欣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李金
全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