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709號
CYDV,114,繼,709,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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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王文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王猜鳳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猜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113年12月21日歿)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伯、
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
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最新現戶或除戶謄本(以
上均不省略記事欄)及載有姓名、存歿情形之親屬系統表。
二、提出本件符合民法第1132條規定之無民法第1131條之親屬或
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召開、親屬會議難以召開
、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適當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
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及其同意擔任遺囑執行人之同意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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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