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623號
CYDV,114,繼,623,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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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潘李月女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潘李月女被繼承李守仁之胞
妹,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4 月11日死亡,聲請人
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
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
有明文。是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
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
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
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李守仁(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 鄰○○○0
00 號)於114 年4 月11日死亡,聲請人潘李月女被繼承
人之胞妹,為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除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而被繼
承人李守仁尚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長女
李寳慧(已聲明拋棄繼承)所生之長女楊倩婷、次女楊佳
珊、長子楊明振;長子李睿桔(已聲明拋棄繼承)所生之長
李嘉誠(已聲明拋棄繼承)、次子李政龍(已聲明拋棄繼
承);次子李國棟(已聲明拋棄繼承)所生之長子李冠勲
已聲明拋棄繼承)、次子李柏欣為繼承人,其中繼承人楊倩
婷、楊佳珊楊明振李柏欣並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有本
索引卡查詢、楊倩婷楊佳珊楊明振李柏欣之現戶戶
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楊倩
婷、楊佳珊楊明振李柏欣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是聲請人潘李月女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
合,應予駁回。
四、至同案聲請人李陳美蓮、楊李寳慧、李睿桔、李嘉誠、李政
龍、李冠勲聲明拋棄繼承部分,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
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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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