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邱祖祺 邱小英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金嫦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韓經綸 被 上訴人 鄭鈺盟 鄭谷安即美申企業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俊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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