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蘇玟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6,7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8人×10份×43元-1,0
00元=6,7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
請陳報聲請人前經協商成立即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司消債核字第4997號核定債務清償方案時與毀諾時,聲請人
平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何
?是否有所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債權人部分:
(一)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車貸債
權部分: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現欠餘額資料及【原約
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二)積欠「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債權部分:請陳報所積欠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資
料、現欠餘額資料及【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
款金額)】。
四、國稅資料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受扶養人(即聲請人2名子女)及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四輛汽機車(○○○-○○○○、○○○-○○○○、○○○-
○○○○、○○○-○○○○)之行車執照,並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
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雖出廠逾耐用年限,但
於市場上應均仍有買賣價值)。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除上開車輛外,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應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各車輛目前之二手市值
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六、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除於市場販賣成衣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
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
明之。
七、補助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領取次女之身心障礙補助之相關入帳資料。
(二)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2名子女)除上開補助
外,是否領取其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
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
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聲請人配偶
領取關於子女之相關補助)?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2名子女)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5
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
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
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
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4月30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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