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95號
CYDV,114,消債更,95,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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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鴻志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
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
元=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
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說明之。
三、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退休金之入帳證明。
(二)另請陳報除每月領取退休金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
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
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4月28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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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