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26號
CYDV,114,抗,2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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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黃宗義

何思慧

相 對 人 曾浚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
日本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司票字第6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相對人之聲請狀亦
未記載提示之日期,如相對人未提示本票,依法不得行使票
據上之權利,且抗告人何思慧並未向相對人借錢,是相對人
要求抗告人何思慧簽本票以作為擔保。爰請求原裁定廢棄。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
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
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
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
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縱發票人主
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者,法院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發
票人則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另本
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時,自無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本票發票人對於執
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
字第22號裁定意旨、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
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原
審卷第5頁)。又該本票已記載發票人、發票日及票面金額,
且抗告人於並未否認有簽發附表之系爭本票,則原裁定形式
上審查而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二)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相對人之聲請狀亦
未記載提示之日期,如相對人未提示本票,依法不得行使票
據上之權利」等語。然系爭本票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故執票人即相對人於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
已經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如抗辯執票人即相對人未提
示付款,依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應負舉證責任。
但抗告人未能證明相對人從未提示系爭本票,則上述所為之
抗辯,即不足採。
(三)抗告人主張:「抗告人何思慧並未向相對人借錢,是相對人
要求抗告人何思慧簽本票以作為擔保」等語。然不論其所述
是否為真,然此屬其與相對人間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事項
,依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示,應由抗告人另
行提起訴訟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且抗告人既
在本票上簽名,依票據法第5條之規定,即應依票據之文義
其負責。要不得以抗告人何思慧簽本票係作為擔保,即可免
除票據上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以前開事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
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
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
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
件程序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應引用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
2項,以為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規定之依據,自可
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無須再引用同法第95條(司法
院72年1月23日72廳民三字第0030號函、88年1月25日88院台
廳民一字第770號函亦均同此見解)。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
為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依
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 率6%計算  114年度抗字第2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3月25日 210,000元 未記載 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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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