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柯炎泓
相 對 人 林辰珊
許孟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
文。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
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
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
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
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
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如對於此項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原准許拍賣抵
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5
8年台抗字第524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
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向相對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7月16日
,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
例:林辰珊2分之1、許孟玉2分之1,下稱系爭抵押權),業
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抗告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為此,相對人聲請拍賣抵
押物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資受償等語,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以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為准許。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所載清償日期
、遲延利息、違約金,是相對人以及相對人之代理人吳麗華
變造的,再者,伊與相對人已就債務清償進行協商,兩造合
意緩期清償,是本件借款尚未屆清償期,且無欠利等語,爰
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對抗告人有5,000,000元之借款債權
,抗告人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設定系爭抵押權,且
經依法登記,又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業據其
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衡以雙方簽訂
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記載,擔保債權總金額:5,000,000
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12年4
月17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2
年7月16日等情,堪認雙方間有借貸關係(原裁定卷第17頁)
,且抗告人迄今未依約清償,依前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約
定,足證兩造借貸之清償期業已屆至,是以,揆諸上揭法條
、說明,系爭抵押權已經登記,相對人並已釋明系爭抵押權
擔保之金錢借貸債權存在、屆期且未受清償,相對人聲請拍
賣抵押物取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㈡又抗告人主張已與相對人協商緩期清償,且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內所載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是相對人以及相對
人之代理人吳麗華變造的云云,惟未據抗告人提出足供本院
憑以認定之何證據資料,且上開爭執核屬抗告人與相對人間
清償期及借貸債權存否之實體爭議事由,非本非訟程序所得
審酌,抗告人就該實體事由,自應另行訴訟以資解決。綜上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土地)︰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下路頭 461-4 51 全部 002 嘉義市 下路頭 461-16 41 全部 003 嘉義市 下路頭 461-17 10 全部 004 嘉義市 下路頭 461-20 3 全部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1 9570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路○段00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第一層:32.20平方公尺 第二層:33.41平方公尺 第三層:33.41平方公尺 第四層:33.41平方公尺 合計:132.43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