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曾福財
相 對 人 陳英月
林仁德
林己文
張陳眠
陳新傳
陳烘玉
陳樹欉
陳俊仁兼陳德旺之繼承人
陳登立
陳登泉
陳威成
陳世昌
陳欽明
陳俊卿
相 對 人 林怡君即林義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曾福財、相對人陳欽明、相對人陳俊卿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634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中46%
應由附表一所示之當事人按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權利範
圍比例負擔;其餘訴訟費用則由附表二所示之當事人按附表
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負擔。」並已判決確定等
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預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地政規費29,750元,合計預納
訴訟費用38,45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及聲請人提出之
地政規費收據照片在卷可按。相對人陳欽明、陳俊卿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江振源律師具狀陳報相對人陳欽明預納地政規費
650元,陳欽明、陳俊卿共同預納鑑定費用65,000元(各負擔
一半),亦即陳欽明預納訴訟費用33,150元,陳俊卿預納訴
訟費用32,500元,並提出相關繳費收據影本。故其他相對人
應分別給付聲請人曾福財、相對人陳欽明、陳俊卿訴訟費用
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計算式:預納訴訟費用金額*【46%*附
表一權利範圍+54%*附表二權利範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元以下四捨五入,或由本院依職權調整),及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表:(訴訟費用單位:元/新臺幣)
姓名 附表一權利範圍 附表二權利範圍 應給付曾福財之訴訟費用 應給付陳欽明之訴訟費用 應給付陳俊卿之訴訟費用 張陳眠 1/30 1/30 1,282 1,105 1,083 曾福財 1/30 1/30 0 0 0 林仁德 1/8 1/8 4,806 4,144 4,063 林己文 1/8 1/8 4,806 4,144 4,063 林怡君 1/30 1/30 1,282 1,105 1,083 陳世昌 133/4800 575 496 486 陳俊仁 1/8 2,595 2,238 2,194 陳俊卿 1/6 0 0 0 陳威成 133/4800 575 496 486 陳新傳 1/30 1/30 1,282 1,105 1,083 陳樹欉 1/8 2,595 2,238 2,194 陳欽明 1/6 0 0 0 陳烘玉 1/30 1/30 1,282 1,105 1,083 陳登泉 133/4800 575 496 486 陳登立 133/4800 575 496 486 陳英月 1/4 89/400 9,042 7,795 7,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