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賴如竹
代 理 人 陳家賢
相 對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
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蔣書城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89年度全字第105號裁定准予
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89年度執全字第85
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執行卷宗
,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
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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