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6號
CYDV,114,司拍,66,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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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黃星叡
相 對 人 黃義明

相 對 人 劉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9日以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
案。茲因債務人於112年5月11日以相對人擔任一般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詎自114年2月11日起不依約繳納
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欠本金7,454,139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本院另
於114年5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
意見,惟迄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福安 277-3 611.15 全部  黃義明   所有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福安 277-4 264.46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主要建築 合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備考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房屋層數 計 001 722 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165.15 151.29 316.44 全 部 劉只所有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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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