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2號
CYDV,114,司拍,62,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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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益州

債 務 人 鉅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桐


債 務 人 金泰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
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鉅泓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112年11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鉅泓建設有限公
司、金泰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1月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
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鉅泓建設有限
公司、金泰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張清桐陳巧珠
112年11月7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38,100,000元,
到期日為114年4月9日。詎屆期經提示,債務人等均未依約
繳款,尚欠本金合計38,1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又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14年4月14日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陳益州,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於最高限額36,0
00,000元範圍內,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
4年5月1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6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新富 八 2-4 468.0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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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泰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泓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