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28號
CYDV,114,司催,28,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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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5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就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為由,向
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提出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付款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則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非屬
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受款人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葉建宏 114年5月1日 640,000元 117年12月10日 黃荏澤 NO1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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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