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唐慎憶即唐翠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3,377元,及㈠9,18
0元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
滯違約金;㈡9,180元自95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㈢9,180自9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㈣9,180元自95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㈤9,180元自9
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
㈥9,180元自95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
延滯違約金;㈦9,180元自9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㈧9,180元自9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㈨9,180元自96年3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㈩9,180元
自9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
;9,180元自9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
延滯違約金;9,180元自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9,180元自9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9,180元自96年8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9,180元
自96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
;9,180元自96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
之延滯違約金;9,180元自9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9,180元自96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9,180元自97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9,18
0元自97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延滯違
約金;9,180元自97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
算之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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