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4年度,3號
CYDV,114,全聲,3,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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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坤川
楊金郎
相 對 人 松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君
相 對 人 李駿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
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與第三
慧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黃至弘吳昌鴻間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對相對人及前述第三人等所有之財產於新
臺幣(下同)1,8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第三人慧旺開
建設有限公司黃至弘吳昌鴻(下稱第三人等)就前述假
扣押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
定撤銷聲請人就第三人等假扣押聲請確定在案。又聲請人後
續擬依撤銷假扣押裁定,及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行使權利,再
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定之流程,以取回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等語,為此聲請撤銷前述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與第三人等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據以
提存擔保金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執
全字第89號准許執行,然就第三人等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
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廢棄該部分之裁定,並駁回聲請人
此部分假扣押之聲請,並業據第三人吳昌鴻於113年8月23日
供擔保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
40號民事裁定、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撤
銷相對人假扣押之裁定,核與前述規定相符,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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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