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蕭睦鋼即蕭智莨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被 告 李馨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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