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43號
CYDV,113,訴,943,2025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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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3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
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5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943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依前揭規定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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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