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洪卉芝
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被 上訴人 張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9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3年度嘉簡字第60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方面:
㈠上訴人在原審主張:兩造曾因上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到
奮起湖為抓昆蟲,而將手中塑膠瓶中的水倒在被上訴人攤位
旁地面,被上訴人卻於同年8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
INE)傳送恐嚇簡訊,提及「要讓你身敗名裂」、「不怕死
的最大」、「要拿大聲公到你公司播放」等語(下稱系爭訊
息內容),使上訴人感到錯愕並心生恐懼,足以影響上訴人
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而系爭訊息內容提及被上訴人不怕
死,使上訴人認為是要以命相搏,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擔心
是否會身敗名裂,已使上訴人心生畏懼,於夜間並因恐慌壓
力無法成眠經常驚醒,於同年8月30日求助「八德身心診所
」,服藥期間引發記憶變差及數次忘記服藥時不僅恐慌加劇
,還發生手抖心悸症狀,求助中醫持續治療一年,病情始見
好轉,系爭訊息內容雖經上訴人提出恐嚇危害安全罪告訴,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檢察署處分書,目前因發現新事證有聲請重啟調查之必要等
語,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精
神慰撫金等語。
㈡在本院補充:上訴人至八德身心診所之就診證明,醫師清楚
記載上訴人有「被言語恐嚇就醫」、「夜間驚醒」等情況,
可認為上訴人患有恐慌症係因被上訴人言語造成,且恐嚇罪
之追訴期為10年,不能因為事發1年後,未曾報警就認定無
心生畏懼,於被上訴人傳送系爭訊息內容後,上訴人有傳送
訊息表示害怕,但被朋友收回訊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因上訴人朝被上訴人之攤位潑油,被上訴人
想要知道上訴人為何不斷找被上訴人麻煩,始於111年8月19
日傳送系爭訊息內容,只是要讓上訴人收斂一點,不要繼續
做這些無聊的事情,且所傳送系爭訊息內容之行為,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可認為並非恐嚇
行為;上訴人在後續LINE的對話,尚且寫出妨害被上訴人名
譽的內容,上訴人未曾有害怕的反應等語,作為抗辯。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人
之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
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
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
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所謂恐嚇,係指凡一切
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
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
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
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
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
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準此,是否為恐嚇言語,
本非僅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為加害之行
為為足,而仍係衡諸通常事理足認乃將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
惡害通知以為斷。亦即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
度、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統觀之,非得以隻
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鄙之
言或俚俗之語,非意在恐嚇,且對被害人之安
全並未產生危險與實害者,即難遽認以恐嚇。是依前揭說明
,上訴人既主張因被上訴人對其有前述恐嚇行為,致使其心
生畏懼等精神活動之自由受到侵害,自應就此等事實負舉證
之責。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傳送之系爭訊息內容已
屬恐嚇之侵害行為,然是否構成惡害告知之恐嚇行為,亦須
綜觀前述動機、目的、語氣及全文統觀內容為判斷,經查:
⒈上訴人主張其於111年8月19日因在被上訴人攤位潑灑液體,
被上訴人即在同年8月21日傳送含有「要讓你身敗名裂」、
「不怕死的最大」、「要拿大聲公到你公司播放」之系爭訊
息給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前述潑灑液體有侵權行
為為由,向本院提起112年度嘉小字第796號請求損害賠償之
民事訴訟等情,已據上訴人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113年度
桃簡字第172號卷,下稱桃簡卷,第13頁),並有本院112年
度嘉小字第796號民事判決可佐(原審卷第131頁至第138頁)
,可信此部分為真實。
⒉又上訴人雖主張系爭訊息內容已使其心生恐懼乙節。惟本院
細繹兩造於111年8月21日間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被
上訴人雖傳送含「要讓你身敗名裂」、「不怕死的最大」、
「要拿大聲公到你公司播放」在內之系爭通訊內容之訊息,
然依該訊息內容全文及上訴人之如附表所示回應內容以觀,
兩造相互以言詞指摘對方過錯或時有情緒言詞之發洩,被上
訴人當時雖表達:我這人什麼都沒有沒房,沒車沒背景,只
剩下一身責任和一屁股債,所以也就不害怕失去什麼!妳就
不一樣了,再繼續像潑婦一樣撒野……我會讓妳身敗名裂;這
世上不怕死的最強大;還有你上次打來對我騷擾的電話,口
出惡言,低俗毀謗的言語,都被我家的監視器,收錄的清清
楚楚,如果你想聽,我可以拿大聲功(公)去你公司,大聲播
放等語(本院卷第111頁),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傳前
述訊息內容,則除加以反駁外,並對於被上訴人是否要以大
聲公播放錄音也回應隨便被上訴人,並回稱將反制被上訴人
,及反嗆我自己就是不怕死的個性,妳喜歡這種玩法我奉陪
等語,且被上訴人所揚言將大聲播放之內容,亦為上訴人致
電被上訴人時所述之錄音,是系爭訊息內容縱然可推認當時
被上訴人出言情緒不佳,但以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一般人閱
覽或聽聞兩造如附表所示內容訊息之原由及全文語氣,尚難
認上訴人於此情況下有感到心生畏懼。
⒊再參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系爭訊息內容涉有妨害自由案件提起
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427
號為不起訴處分書,上訴人聲請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
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703號處分書再議駁回理由亦敘明:
依雙方對話紀錄所示,告訴人(即上訴人)接收前述文字訊息
後,不僅未退讓示弱,反即以「我早就知道妳有錄音,所以
你講的『蕭札某』和『愚婦』我在桃園提告可以讓你常常來桃園
玩」、「你要播放也隨便你,我剛好也是不怕死的個性」、
「要公開沒問題我請記者去採訪你」等語回應,始終堅持對
方理虧、所為非是之立場,據理力爭。再者,遲至案發後逾
1年,始對被告(即被上訴人)提出恐嚇告訴(參本署112年8
月25日收狀之刑事告訴狀),除提告外,告訴人未曾報警或
對外求救(參112年10月13日告訴人偵訊筆錄),實難認告
訴人因告訴意旨欄所示文字訊息,心生畏懼等語,此有前述
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附卷可佐(原審卷第127頁至第130頁
、第149頁至第152頁)。亦難認系爭訊息內容所示文字訊息
,有致上訴人心生畏懼等情,亦與本院前述認定相符。
⒋又上訴人雖主張如附表之通訊對話其中有很多收回的訊息,
該些收回訊息,上訴人有表示很害怕之意思,但是因為有拿
給朋友看時,朋友表示怎麼可以讓對方知道你很害怕,所以
就趕快收回,於2022年8月21日13:01的第一個回應,是上
訴人一個朋友幫上訴人打的,上訴人自己打的是2022年8月2
1日13:07這句等語,並提出前述通訊內容為證。然上訴人
除未舉證收回訊息之內容外,且參以前述兩句訊息書寫方式
及語意均前後連貫,相隔時間不到6分鐘,應可認為同一人
所繕打,且閱覽該期間兩造前後訊息之內容,亦難認上訴人
有何心生畏懼之情形,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
實其說法,此部分主張自難採認。
⒌再者,上訴人雖提出其自111年8月30日起至八德身心診所就
診之診斷證明書及就診紀錄,及於同年12月19日至112年8月
25日至溫心中醫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及仁漢中醫診所之就診紀
錄為證(桃簡字卷第17至21頁)。惟上訴人雖經診斷伴有混合
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睡眠障礙障症、無懼曠症之恐
慌症與失眠等情,雖依前述診斷證明書有記載上訴人自述被
言語恐嚇,夜間驚醒等語,然造成前述疾病之原因多端,難
僅憑病患自述,或醫師個別診斷可認為某單一對話言詞所致
,況依兩造如附表之對話紀錄,亦可知兩造與第三人間涉有
感情糾紛,故尚難認上訴人係因本次被上訴人傳送系爭訊息
內容而感到心生恐懼所導致。
⒍又衡酌兩造自111年8月19日在被上訴人攤位前發生前述事件
後,兩造間有多起民事、刑事糾紛,此有本院113年度簡上
字第126號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112
年度嘉簡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確定在案,
此據兩造陳述明確在卷(原審卷第31至37頁、本院卷第53至
55頁、第79至83頁),足見兩造嗣已產生嫌隙,前述如附表
所示通訊對話內容,亦見雙方均有情緒性發洩,觀諸附表訊
息內容之前後全文,被上訴人提及:謝謝妳這麼關心我,星
期五晚上22:38一個人偷偷摸摸,來到我攤子,以為做壞事
沒人知道?!妳把油倒了我整個攤子,還流了整個馬路,害
用路人滑倒,摔車……妳說要不要請警察來追究等語,可知被
上訴人寄發系爭訊息內容,係涉及前揭111年8月19日被上訴
人攤位前發生之事件,此情與被上訴人於本件之前述抗辯情
節亦屬相符,上訴人並遲至案發後逾1年,始對被上訴人提
出刑事恐嚇告訴,除提告或本件民事求償外,上訴人在此期
間未曾報警或對外求救,實難認系爭訊息內容有致上訴人心
生畏懼之情事。
㈡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21日以LINE傳送系爭訊息內
容給上訴人,尚難認屬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並致上訴人心生
畏懼,而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則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之
恐嚇行為,致精神自由受有不法侵害,蒙受相當程度精神上
之痛苦而受有損害,自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5萬元,及自侵權行為日即111年8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雖提起上
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如上訴聲明所示,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故不逐一詳予
論駁。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
傳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日期 被上訴人 2022年8月21日 謝謝妳這麼關心我 星期五晚上22:38一個人偷偷摸摸,來到我攤子,以為做壞事沒人知道?! 妳把油倒了我整個攤子,還流了整個馬路,害用路人滑倒,摔車......妳說要不要請警察來追究? 我這人什麼都沒有沒房 沒車沒 背景,只剩下一身責任和一屁股債,所以也就不害怕失去什麼! 妳就不一樣了,再繼續像潑婦一樣撒野....我會讓妳身敗名裂 這世上不怕死的最強大! 有錢沒有甚麼了不起,來我家坐了大半天,泡了五泡茶葉,茶水費也沒付。 借充電,電費也沒付!還耽誤我上課的時間。 原來有錢人,就是習慣佔別人便宜,這可厲害了(大拇指比讚貼圖) 還有你上次打來對我騷擾的電話,口出惡言,低俗毀謗的言語,都被我家的監視器,收錄的清清楚楚,如果你想聽,我可以拿大聲功去你公司,大聲播放! 你喜歡這種玩法我奉陪~ 然後,法律途徑來決解嗎? 上訴人 2022年8月21日 06:54至13:01間 收回訊息 收回訊息 收回訊息 收回訊息 收回訊息 收回訊息 2022年8月21日 13:01 試喝茶要付錢好好笑,一度電3元,那天充不到10%算20元好了(100%只要60度),要Linepay給您還是要放50在攤位上不用找了(笑臉貼圖) 我早就知道你有錄音所以你講的「蕭札某」和「愚婦」我在桃園提告可以讓你常常來桃園玩你要播放也隨便你,我剛好也是不怕死的個性,你說封鎖這笑話自己不笑才是最好笑, FB封鎖改用Line聯絡,如果你們幾個月都沒聯絡我登門道歉 ,如果有的話你要怎麼處理? 一有事就傳、沒事就聊天、把別人老公當自己的用你好意思說封鎖?有作不敢承認還硬掰真的讓人看不起,你沒講我還尊重你一點 你說滑倒和摔車是你自己掰出來的,你慣用騙但不要以為我好騙如果沒有你要不要承認你栽贓嫁禍加抹黑?不要胡說八道又不承認 2022年8月21日 13:07 你這是在威脅恐嚇我嗎? 要公開沒問題我請記者去採訪你,你順便跟記者講佔用道路以為己用堅持不撤,他們也想了解是否有勾結影響你最大的兩件事我壓著沒處理就是最大的善意,但你並沒有以誠相待,你一路胡扯欺騙,你要和談我隨時奉陪但要「以誠」,不是說一套做一套,我真的看膩了你們的道貌岸然,不要講的道德高尚作的齷齪下流 2022年8月21日 13:07至13:52間 請問姐姐哪裡來的自信?我們業務很需要這種自以為是的自信和說謊不臉紅的課程,如果大姐不嫌棄我很願意花錢請您來授課 趕快傳給他讓他知道我有多爛~ㄚ~我忘記你是他養的~所有事他都立馬知道,這就是你說的封鎖?笑死 2022年8月21日 13:07至13:52間 收回訊息 2022年8月21日13:52 我原本沒有要針對你,還覺得可以當朋友也不錯,對你姐姐姐姐的叫,也想跟你買茶葉...等等但你做事跟講法不一致,被騙的有怨念很正常,我忍你半年你居然找我吵架你會不會太扯?雖然我也不想擋你財路但你這樣一直傳給他,我只能把你們倆個綁在一起看待~望你好自為之,現在他已不在我心裡,也祝你早點找到真心待你的人,不要再當別人的小三,找個可以照顧你的人,不管未來大家怎麼走下去但這話我真心不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