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銘男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俊豐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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