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7號
CYDV,112,建,17,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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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男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豐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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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