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27號
CYDM,114,附民,327,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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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劉伊萱地址詳卷
送達代收人 周琪 (地址詳卷
被 告 彭坤池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37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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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