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松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松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已合法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4月2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
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
,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