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豪
宋傑倫
田皓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3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
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
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徐子豪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3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5月28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因
本案辯論終結日與宣判日間隔時間過短,為求妥適製作完成
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
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
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