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01號
CYDM,114,金訴,101,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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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家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家全(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判決後,向其戶籍地送
達,由被告之同居人於同年3月5日收受等節,有本院上開刑
事判決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
訴,本件就被告部分於同年月25日判決確定;而被告遲至同
年4月23日始向本院聲請上訴,此有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
訴狀其上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1份附卷足憑,其上訴顯已
逾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
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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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