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54號
CYDM,114,金簡,15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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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義


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11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金易字第1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坤義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
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如有1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黃坤義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
辦理貸款無須提供個人金融帳號並替他人領取進入本人帳
戶款項,黃坤義為賺取投資款項,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
以上帳戶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3年8月8日,在嘉義縣○○鄉○
○村○○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回門市,將其所申辦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
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
銀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臺企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提款卡;於同年月13日,在嘉
市○區○○路0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興昌站將其所申辦之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
戶)之提款卡,交寄給LINE暱稱「Operations」之詐騙人士
。該不詳之詐騙人士取得上開帳號後,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詐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
騙人士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坤義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被告存摺封面影本空軍一號黃單影本、統一超
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
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本院調解筆錄、匯款申請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3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
任何不得將自己或他人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證據 1 林聖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2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張婷」、「eBay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林聖勲佯稱:得入會經營電子商務,公司會協助媒合客戶,只要匯款代墊貨款,之後便能連本帶利返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5日18時52分-5萬元 合庫帳戶 林聖勲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43-47、50-55、61-62、71-72、74-82頁) 113年8月15日18時54分-4萬9,999元 113年8月16日12時34分-5萬元 113年8月16日12時36分-2萬9,988元 113年8月16日12時39分-12元 2 蔡銘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初於臉書投放不實投資廣告,俟蔡銘焜瀏覽點擊後,以LINE暱稱「淑華」向蔡銘焜佯稱:得註冊國際黃金帳戶「WTTKE」投資獲利,但提領獲利需支付手續費、美國所得稅等費用,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4日11時23分-10萬元 合庫帳戶 蔡銘焜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85-92、99頁) 113年8月14日11時24分-10萬元 3 陳基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蔡淑珍」結識陳基旺,並表示為和其一同在臺北買房生活,而需投資賺錢,遂將陳基旺加入LINE群組「慈善之路」,再與LINE暱稱「月雲」、「林昭傑」之詐騙集團成員,一同向陳基旺佯稱:得透過網站「Watel」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但欲提領獲利需繳納福利金10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0日11時15分-15萬元 兆豐帳戶 陳基旺於警詢之證述、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20、107-112頁) 113年8月20日12時48分-15萬元 合庫帳戶 4 邱佳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9分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志傑」、「黃天牧」向邱佳惠佯稱:得由「志傑」借款40萬元,但因帳戶未開通外匯功能,需提供提款卡並繳納5萬元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9時39分-5萬元 一銀帳戶 邱佳惠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7、127-128、133-143頁) 5 張恒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2日下午5時許起,以LINE暱稱「提拉米蘇 曉涵」結識張恒瑞,並與LINE暱稱「客服中心」之詐騙集團成員,一同向張恒瑞佯稱:得透過所提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4日14時21分-3萬元 兆豐帳戶 張恒瑞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9、146-150、155-170頁) 113年8月14日14時56分-4萬元 6 李美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9日下午4時31分許前,在臉書投放不實發放物資廣告,俟李美蓉瀏覽點擊後,以LINE暱稱「吳秀芬」、「專線-陳惠嫻」向李美蓉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所申請基金撥款異常,需以正確卡號轉帳以進行資金認證才能撥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8日9時44分-3萬元 兆豐帳戶 李美蓉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LINE好友資訊畫面截圖及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0、173-175、180-182、185、187-188頁) 7 王珮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某時起,以Instagram暱稱「jencheng.wang.1」介紹LINE暱稱「老李(養生館)」之詐騙集團成員予王珮瑜,再由「老李(養生館)」向王珮瑜佯稱:得透過網站「Revolout交易中心」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9日12時37分-3萬4,000元 兆豐帳戶 王珮瑜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0、191-193、198-200頁) 8 陳廖松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4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蔣家甜」結識陳廖松,並向陳廖松佯稱:得藉由LINE暱稱「Yahoo奇摩客服」買賣物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6日13時30分-1萬5,000元 兆豐帳戶 陳廖松於警詢之證述、手機照片翻拍、LINE好友資訊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0、203-206、210-211頁) 9 楊廷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陳思思」結識楊廷彬,並表示欲借用其帳戶收款,遂以LINE暱稱「黃天牧」、「張瑞鵬」向楊廷彬佯稱:因帳戶財力證明不足而無法收款,需匯款10萬元作為財力證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1日10時4分-10萬元 兆豐帳戶 楊廷彬於警詢之證述、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1、214-216、220、222-228頁) 10 簡嘉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9日中午12時15分許起,以LINE暱稱「Way杜」向佯稱:得透過應用程式「imToken」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並由LINE暱稱「幣想科技高雄左營高鐵店」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簡嘉鳳匯款入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5日12時55分-7萬6,000元 兆豐帳戶 簡嘉鳳於警詢之證述、匯款回條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0、231-233、238-239頁)
附表二:
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 陳基旺 尚應給付共計190,000元。自114年7月15日起至116年1月15日止,分19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0,000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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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