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會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選易字,114年度,1號
CYDM,114,選易,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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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選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希平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黃祺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選偵
字第3、1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希平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
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扣案之新臺
幣1萬2千元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鄭希平為民國114年度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會員
表山中村農事小組選舉候選人,其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於
選舉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
意,於114年2月11日前10日上午某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山
中村牛斗山166縣道道路,交付民雄鄉農會會員賴國柱新臺
幣(下同)6千元,請其於選舉時投票給鄭希平而為一定之
行使。接續於同年2月7日或同年月8日晚間7、8時許,在黃
素華位於嘉義縣民雄鄉牛斗山住所門外,交付民雄鄉農會
黃素華6千元,請其於選舉時投票給鄭希平而為一定之行
使。
二、證據名稱:被告鄭希平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證人賴國柱黃素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職
務報告、114年度各級農會改選工作計畫法務部調查局
義縣調查站114年3月21日函暨所附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嘉義
民雄鄉農會第20屆山中農事小組選舉名冊、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就醫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
項第2款、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 
農會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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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