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13號
CYDM,114,訴,11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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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勳


指定辯護林浩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3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氯甲基卡西酮(
Chloromethcathinon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販賣,竟與暱稱「小三美日」(無證據為未成
年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
小三美日」與邱品竤(原名:邱政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晚
間11時許聯繫購毒事宜後,再由甲○○於同日稍後前往嘉義市
○區○○路00號向「小三美日」取得分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
酮或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下稱本案咖啡包)14包後,
甲○○於翌(21)日凌晨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嘉義縣○○市○○里○○0○00號「統一超商保新
門市」與邱品竤見面,由甲○○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
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本案咖啡包4包與邱品竤而完成
交易。嗣甲○○交付3000元(含販毒款項1000元)與「小三美日
」收受,並自行留存所剩餘10包本案咖啡包。
二、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所引
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甲○○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警卷第1頁至第4頁、偵
卷第7頁、第26頁至第27頁、本院卷第55頁至第61頁、第77
頁至第78頁),核與證人邱品竤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警卷第5
頁至第9頁、偵卷第32頁至第34頁),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
第1056號搜索票(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
第12頁至第15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6頁至第19頁)、嘉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警卷第20頁至第2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卷第24頁至第25頁)、蒐證照片、搜索現場照片、監視器
翻拍照片(警卷第26頁至第34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
醫驗字第887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20頁至第
23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8774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40頁至第45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法醫毒字第1136110163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偵卷第37頁)、扣
案毒品照片(偵卷第62、67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3
年度保管字第154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5頁)、嘉義縣
察局民雄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47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5
1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147號扣押物
品清單(偵卷第55頁至第56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4
年度安保字第14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63頁)可佐,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真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被告為販賣而持有本案咖啡包因無證據證明純質
淨重逾5公克而應受刑事處罰情形,自無販賣高度行為吸收
持有低度行為之問題。被告與「小三美日」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3年3月4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13頁)
,且此前案紀錄經被告於審理時確認無誤(本院卷第85頁),
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
院審酌被告所涉罪質、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
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也不
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偵查及審理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至辯護意旨雖聲請對被告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
第86頁),惟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其
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
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
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
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
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
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
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
量減輕其刑,此觀同法第60條「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
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意旨自明(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
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
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院酌以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後,認
被告本案所為販賣本案咖啡包行為,殘害國民身心健康亦破
壞社會秩序,惡性難謂輕微,被告於犯罪時並無特殊原因與
環境,況其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法定刑度已經大幅降低,被告漠視法紀助長本案毒品流
通,影響社會秩序重大,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客
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之處,辯護意旨所請礙難准許。
 ㈤爰審酌被告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氯甲基卡西酮等第三級
毒品對身體健康毒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禁令,仍為本
案犯行,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
社會善良風氣,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犯罪情節非輕,惟
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未婚、無子女,從事洗車工作,與家人同住及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沒收部分
 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 是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 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4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小三美日」共同販賣本案咖啡 包4包與邱品竤後犯罪所得1000元均由「小三美日」所取得 ,自不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成 分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供被告本案販毒所用,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物品與本案犯行無關亦非違禁物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偵查起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及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10包 壹、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87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40頁至第45頁) 鑑定結果: 一、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kaws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3.867公克,檢驗前淨重1.687公克、檢驗後淨重1.302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11.5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95公克。  二、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火焰G7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3.600公克,檢驗前淨重2.044公克、檢驗後淨重1.787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8.4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3公克。 三、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Super Star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4.542公克,檢驗前淨重2.997公克、檢驗後淨重2.635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6.1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4公克。  四、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黑白G7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4.506公克,檢驗前淨重2.972公克、檢驗後淨重2.606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7.4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1公克。 五、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貓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4.547公克,檢驗前淨重2.973公克、檢驗後淨重2.606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7.0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10公克。 六、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熊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5.133公克,檢驗前淨重3.616公克、檢驗後淨重3.220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8.0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0公克。 七、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DIOR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2.339公克,檢驗前淨重1.254公克、檢驗後淨重0.993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13.8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4公克。      八、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小熊維尼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3.496公克,檢驗前淨重2.543公克、檢驗後淨重2.061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11.4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2公克。 九、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牛B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4.796公克,檢驗前淨重3.317.公克、檢驗後淨重2.971公克。 ③檢出氯甲基卡西酮,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十、B00000000 ㈠沖泡飲品、彩色壹包。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2.599公克,檢驗前淨重0.909公克、檢驗後淨重0.699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15.8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44公克。    2 愷他命 1包 壹、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87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40頁至第45頁) 鑑定結果: 一、B00000000 ㈠結晶、白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②檢驗前毛重1.275克,檢驗前淨重0.118公克、檢驗後淨重0.098公克 ③單包純度約78.7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93公克。 3 I Phone行動電話 (含晶片卡1張) 1具 ①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47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51頁) ②IMEI:000000000000000 4 愷他命盤 1個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47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51頁) 5 夾鏈袋 1包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154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5頁) 6 信封袋 1批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154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5頁) 7 電子煙頭空殼 4個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154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5頁) 8 電子磅秤 1臺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154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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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