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7號
CYDM,114,易,57,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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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陳莛少因侵占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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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