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608號
CYDM,114,嘉簡,60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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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振軒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振軒明知自身無力出資投注彩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益,於民國114年4月21日12時29分許,至億萬富翁彩券行
址設嘉義市○區○○○路000○0號),填寫臺灣彩券「BingoBing
o」投注遊戲之投注單後交付該店員工李宜庭下注,並對李
宜庭謊稱:錢放在外面云云,並佯裝外出取款,致李宜庭
於錯誤,因認張振軒有資力支付投注金,而於同日12時29分
41秒至58秒間,依張振軒交付之投注單進行投注,每注新臺
幣(下同)500元,共投注6注。嗣開獎完畢後,張振軒所投
注之6注均未中獎,其見狀旋即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逃逸。張振軒即以上開方式詐得免予支付彩券投注金之
利益3000元。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振軒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李宜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投注單翻拍照片4張、監視器影像截圖10張、車號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
(普通詐欺罪)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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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