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40號
CYDM,114,單聲沒,40,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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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6、7之物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
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刑法第40條修正之立法理由略
以「…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
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
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
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十九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
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是倘若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予以行政簽結,而屬因法律上或事實
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對於個案中屬於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物,仍得單獨宣告沒收。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自禁止非法持
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即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海洛因,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且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之。
三、經查:被告前遭查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113年6月11日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受被告其他施用毒品案件觀察、勒戒
效力所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此
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而被告於上開案件分別經警於11
1年3月18日查扣附表編號1之物,及於113年6月11日查扣附
表編號2至7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11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41號鑑驗書、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3年7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471號濫用藥物成品
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11年3月19日警詢、113年6月
11日警詢、本院訊問時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之物是伊
施用剩下的,附表編號6是伊施用或預備施用的工具,附表
編號7則是伊購買毒品時要秤重避免遭偷斤減兩,對於檢察
官聲請沒收或沒收銷燬並無意見等語,堪認附表編號1至5之
物乃被告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所剩餘之物,另附表編號
6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或備於日後施用毒品之工具
,附表編號7之物則是被告便於自己購入毒品供己施用秤重
之物。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之物即屬遭查獲且不得非法持
有、施用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說明,除取樣鑑驗
用罄部分外,所剩餘之毒品自得依法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
之與其內所盛裝之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附表編號6、7之
物則有必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上開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受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檢察
官予以簽結,乃符合前述因事實上、法律上之原因未能判決
有罪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將附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
亦應認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0.5290公克,驗餘淨重0.5223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0.509公克,驗餘淨重0.487公克)。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3.252公克,驗餘淨重3.232公克)。 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3.221公克,驗餘淨重3.193公克)。 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0.972公克,驗餘淨重0.949公克)。 6. 吸食器1組。 7. 電子磅秤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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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