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84號、114年度偵字第460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油貳顆、菸油壹罐,均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佳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60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菸油,經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成分,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6日15時45許,騎乘普通重型機
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警方於事故現場及被告之包包內發現菸
油2顆、菸油1罐及電子菸吸食器,經鑑定結果菸油2顆、菸
油1罐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被告於同年2月3日
宣告死亡,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因被告死亡,經
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4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
核閱偵查卷宗無誤。
四、扣案之菸油2顆、菸油1罐,經送鑑定結果,認均含有第二級
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
報告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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