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4年度,7號
CYDM,114,原易,7,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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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陽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陽鳴明知其並無網路線上遊戲「新楓
之谷」之虛擬寶物「輪迴碑石」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9日,在該遊
戲裡,以遊戲角色「薩維席多」與告訴人林哲輝取得聯繫後
,向其誆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7,811元出售該遊戲寶物
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12分許,如數
以街口支付轉帳至被告使用之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內,被告再於同日以該筆款項中之22,000元向另案被
陳彥霖(所涉詐欺罪部分,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
3年度偵字第3284號為不起訴處分)購買2056.321億遊戲
供己把玩遊戲使用。俟告訴人遲未收到所購虛擬貨幣,始悉
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2年9月9日在網路遊戲「新楓之谷」內向告
訴人詐稱以27,811元出售遊戲寶物,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使用之帳戶內,而涉嫌為上開犯行,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於114年5月19日繫屬本院,有嘉義地檢署函暨本院收文
戳章在卷可佐(本院卷第5頁)。惟被告前即因於同時間對
同一告訴人為同一詐騙行為,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12672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於114年2月19日以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0號判決,而於114
年3月24日確定在案,有前開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
錄表、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是檢察官雖就同一事實於本
案重複起訴,但本案既曾經判決確定,自不得重複審判處罰
,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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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