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250號
CYDM,114,交易,250,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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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偵字第31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受理案號
為114年度嘉交簡字第3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劉金雲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
前開罪名須經告訴。嗣因被告與告訴人鄭欣倫達成調解,業
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嘉
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告訴人於民國114年5月21日
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見本院114年度嘉交簡第3
76號卷【下稱嘉交簡卷】第23頁、第17至21頁),並經告訴
人向本院陳明該刑事撤回告訴狀係其提出等情屬實,亦有本
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嘉交簡卷第25頁),是本案
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
常程序審判,且揆諸上揭法律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313號  被   告 劉金雲 ○  ○○○○ ○ ○ ○○○            ○
            ○
            ○○○○○○○○○○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金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14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區○○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途經同街與○○街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肇事交岔路 口,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貿然行駛,適有鄭 欣倫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區○○ 街,由東往西方向駛來,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之肇事交岔 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閃避不及,2車發 生擦撞,致鄭欣倫受有左手第五指及左膝挫擦傷等傷害。二、案經鄭欣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金雲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鄭欣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二)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監視器光碟。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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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