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6號
CYDM,113,訴,56,2025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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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厚勲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3551號、113年度偵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厚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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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